撿到皮夾送警局竟莫名吃上官司?議員教你撿到錢「先這樣做」自保!

 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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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到皮夾送警局竟莫名吃上官司?議員教你撿到錢「先這樣做」自保! 觀看人數:216  

 

在路邊撿到錢,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送交警察局,這可是拾金不昧的美德。

早前卻有一位好心人,撿到皮夾後親自送到警局,結果竟莫名吃上官司!

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(圖片來源:Pixabay

高雄市議員林於凱在臉書PO文,表示自己最近協助了一個「蠻OO的案件」。

當事人A在某家店內撿到一個皮夾,於是請店員B幫忙清點後,再將皮夾送到警局。完成報案後,A就離開了。

A本以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妥當且完美,畢竟是美事一樁,沒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,他還因此獲得警局頒發的感謝函呢!

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(圖片來源:Adobe Stock

但他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細節,就是從撿到皮夾到報案結束的整個過程中,並沒有親自點算過皮夾裡到底有多少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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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因為這樣,A給自己製造了一個大麻煩!

幾個月後,A突然接到地檢署的傳票,要求他出庭,配合「侵佔遺失物」的偵辦。因為警方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,發現拾獲金額(警察登錄的金額)比失主宣稱的金額「少了」!

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(圖片來源:Adobe Stock

失主宣稱的金額與店員B清點的金額是一樣的。換句話説,錢是在A送往警局途中「少了」,這讓A變得很可疑!

誰想到一番好意竟讓自己惹上官司! ?還連續出庭兩次!法院雖最後不起訴A,卻讓他感到身心疲累,還表明「以後再也不撿任何東西了」。

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(圖片來源:Pixabay

林於凱提醒民眾,下回撿到遺失物時,最好當場先點清數額,或是找第三人在場證明清點金額,再送交警局。

如果能用手機錄下現場清點的畫麵存證,那就再好不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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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不然就應直接報案,通知警察到現場帶走遺失物,以避免後續的爭端。

------林於凱全文如下:------

#法律小常識#如果我撿到錢了該直接送警察局嗎

最近於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。

有一位熱心的市民,撿到錢後,送往警察局,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,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。不料,數個月後,接到地檢署的傳票,要求出庭說明,案由是:配合侵佔遺失物的偵辦。

檢察官表示,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,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(差 2,000 元),因此無法結案,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,而「侵佔遺失物」屬於非告訴乃論,檢方如果受理了,就無法撤銷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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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,當然是傻眼了,撿到錢送派出所,怎麼還捲入侵佔罪?

原來,當初撿到錢的時候,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,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,裝入袋子中,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(本來想讓店員處理,但因為太熱心,就自己送往警局)。

到了警局,警察清點金額完後,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,000 元 (*) 完成報案(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)。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,就離開了。

結果檢察官偵訊時,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,000,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,000 元,對照警局紀錄的 8,000 元,就是少了 2,000。監視器畫麵中,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,而 A 從店麵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,發生了什麼事,因為經過數月,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,沒有留下任何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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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一對照之下,A 就變成很可疑,也連續出庭了兩次,中間的過程,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。回到這個案件本身,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,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,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,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,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;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,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麵,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。

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,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,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,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。如果以後拾獲金錢,真的要點清楚,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。

(*)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

------

(life網搜小組/綜合報導)

參考來源:http://life.bldaily.com/life/p-713476.html

文章來源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ashtag/%E5%A6%82%E6%9E%9C%E6%88%91%E6%92%BF%E5%88%B0%E9%8C%A2%E4%BA%86%E8%A9%B2%E7%9B%B4%E6%8E%A5%E9%80%81%E8%AD%A6%E5%AF%9F%E5%B1%80%E5%97%8E?source=feed_text&epa=HASHTAG&__xts__%5B0%5D=68.ARCe7tUXQV0eFyrQUJWfWU5wtuOpipu-TK97gzyvGORRV8vNbGne-kI2ChjIHRUqCqvBs_NVEuAvRzlOE_QHrrIJ7ZGEKSY8B2LIKa7nIyZR4FDGNPbsWSfr2vj69N1D-9yT0ohh-XHdgVOK-jsvqUtdJfIrZfDZl0qmDVbdAYa_DsZAGVdzZEMJHX2DebfjWe9ZCdHQRx3fkIl5Wd5rGr3bxdDrtkq2j39H1qSf4x5SKTffpNwJYUkWYH89duKVsTabsXFcqvQDuWxQmGtzi1_rEprGx1d28GK9RODDptLlOAI_4rrHagzUOtkWrMxfd_MeLja4ApJiLOR3X1lz66bbEVqR&__tn__=%2ANK-R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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